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45248号
原告:**,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禧。
被告:中联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31号1幢等3幢。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
原告**与被告中联皓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胡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