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9民初741号
原告:**,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父),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被告:中联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31号1幢等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3344150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香营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香营乡香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229000118420Y。
负责人:***,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香营乡聂庄村民委员会,其他信息不详。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联皓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区香营乡人民政府、北京市延庆区香营乡聂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昝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