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正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大连金硕拍卖有限公司、中泰正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2执异326号
申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大***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葵丰路********。
法定代表人:王艺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富、杨长伟,辽宁君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泰正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名山区华夏花园**公建**/div>
法定代表人:李守国,经理。
拟追加被执行人:中泰正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董殿江,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拍卖有限公司与中泰正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一案中,申请异议人申请追加中泰正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理由为被执行人作为拟追加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本院(2019)辽0202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2020年9月17日本院以(2020)辽0202执243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交的被执行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被执行人隶属于拟追加被执行人中泰正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泰正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作为拟追加被执行人中泰正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应予支持,因此对申请人提出追加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中泰正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辽0202执2432号案件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玲
人民陪审员  张健
人民陪审员  杨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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