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72执异34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大连华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郑贵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明,辽宁善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晨,辽宁善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泛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安玉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华鹏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乐陵路116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李汇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泰正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198号6层。
法定代表人:董殿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连华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泛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达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追加青岛华鹏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中泰正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2021年9月8日,华达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青岛华鹏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中泰正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达公司的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大连华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追加青岛华鹏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中泰正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2021)辽72执恢23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汤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