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双峰县华剑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明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321执异8号
异议人双峰县华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和森路与迎宾路转弯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异议人的员工。
申请执行人湖南明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189号万坤图商业广场1栋1-1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异议人双峰县华剑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湖南明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受理,异议人双峰县华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双峰县华剑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双峰县华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