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明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2416工程代建项目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021民初63号
原告:湖南明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某,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2416工程代建项目部。住所地:广西田阳县。
法定代表人:孙某。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明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2416工程代建项目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内于2019年1月23日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应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南宁军事法院管辖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中国人民解放军南宁军事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争议的工程系部队的配套建设工程,涉及军事秘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四)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之规定,本案应移送中国人民解放军南宁军事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中国人民解放军南宁军事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屹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