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明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双峰县华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21执恢63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明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
法定代表人:刘荣,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双峰县华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和森路与迎宾路转弯处。
法定代表人:陈理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明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峰县华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标的额:839900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娄仲双裁字(2017)3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双峰县华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公积金、证券等财产,亦无工商登记。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明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双峰县华剑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双峰县华剑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重新启动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朱松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夏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