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明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定荣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11执65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明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定荣家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0513533837),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明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定荣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69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随后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均余额不足;2021年8月31日,本院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和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由上述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1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9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10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10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去函,调查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
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此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51957元,未执行标的额为51957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颖
审判员***
审判员秦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