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明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双峰县华剑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321执79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明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
被执行人双峰县华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总工会二楼。
申请执行人湖南明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峰县华剑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娄底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娄仲双裁字(2017)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南明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娄仲双裁字(2017)3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