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72号之一
申请人:金筑泰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现代产业区海航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340877773A。
法定代表人:陈福文。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开发区香港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金筑泰洋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保函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亓 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秀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