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2民终99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和现代产业区海航西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洋装饰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洋装饰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11号-1三层C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续延,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杨,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庆保,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河北省。
上诉人金筑泰洋装饰有限公司、上诉人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上诉人均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8513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洋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洋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金筑泰洋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29元,减半收取3064.5元,由上诉人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32.3元(已交纳);由上诉人***洋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532.2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