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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2民终99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筑泰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和现代产业区海航西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金筑泰洋装饰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金筑泰洋装饰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11号-1三层C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河北省。 上诉人金筑泰洋装饰有限公司、上诉人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上诉人均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8513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金筑泰洋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金筑泰洋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金筑泰洋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29元,减半收取3064.5元,由上诉人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32.3元(已交纳);由上诉人金筑泰洋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532.2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