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聊城市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5执9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31695029x8-2
法定代表人:葛芙菊,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山陕会馆北邻古运河西湖景名仕苑**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9313414XE。
法定代表人:邓国勇,总经理。
聊城市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聊城市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鲁1525民初45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请求为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德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1月14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债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鲁P×××**“别克牌”、鲁P×××**“长城牌”车辆,因未找到上述车辆下落且本案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本院向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传统查控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有两个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冠国用(2010)第375号、冠国用(2011)第043号,因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本院未采取查封措施。
3、经查询冠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无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债权人的案件,且其名下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4、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
5、在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悬赏执行措施及是否申请破产后,其明确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也不申请破产。
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邓国勇作出拘留决定书并采取拘留行动,但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
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8、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在王海民、沈保辉处的债权分别为大约20万元、30万元,因被执行人与此债务人尚未最终结算,债权具体数额尚不确定,本案中尚不具备处置该两笔债权的条件。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无执行到位金额。本院已将该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振波
审判员  赵天鹏
审判员  张洪臻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孟令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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