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聊城市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25民初4556号
申请人:聊城市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山陕会馆北邻古运河西湖景名仕苑4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聊城市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聊城市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到期债权75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单号为PZDM201837150000000268。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75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聊城市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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