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星能工业(三门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2民初4652号 原告:珠海格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金鸡路789号20栋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星能工业(三门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创业服务中心02-0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珠海格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星能工业(三门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2022)粤0402民初766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10月3日立案。原告珠海格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格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