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耘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耘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04民初6549号之一 原告:**。 被告:焦作市耘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元建增。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耘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元建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撤销焦作市耘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元建增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30日,焦作市耘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耘拓公司)与呼和浩特市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乾元公司)签订了《建设工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耘拓公司承建乾元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楼工程,**为耘拓公司承建该项目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元建增为该耘拓公司承建该项目工程的委托管理人。2015年7月22日,被告与耘拓公司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承建金城百合商住小区第四标段2#、6#、7#住宅楼的二次装修工程。依据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1民终108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焦作市耘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10293元、保证金5万元,以上共计60293元”的判决,被告耘拓公司欠付原告工程款60293元。(2021)内01民终108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耘拓公司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0月27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向呼和浩特市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2021)内0103执21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耘拓公司相关财产人民币63357元(其中工程款60293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64元)。在人民法院强制耘拓公司履行(2021)内01民终1082号《民事判决书》期间,被告耘拓公司与被告**、元建增于2021年9月6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被告耘拓公司将享有的乾元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被告**、元建增。原告认为:耘拓公司明知所欠原告工程款在没有偿还以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冻结其在乾元公司债权的情形下,将其享有的乾元公司债权转让给**、元建增,主观上具有转移财产的恶意,属于与被告**、元建增恶意串通,逃避履行债务以及规避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违法行为,其目的是规避偿还原告债务;另外,**、元建增作为耘拓公司金城百合商住小区第四标段的项目负责人与委托管理人,对耘拓公司欠付原告工程款是明知的,对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冻结耘拓公司享有的乾元公司的财产是明知的,在此情形下,与耘拓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更属于与被告耘拓公司恶意串通,帮助耘拓公司达到逃避债务偿还、规避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目的。三被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法律规定,此《债权转让协议书》无效,特起诉到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涉嫌犯罪被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其犯罪行为可能与与本案所涉法律关系有关。且原告**多次拒接本院电话,现本院无法联系原告**。综合以上原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预交)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