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33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建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天姥路12号内1#楼第二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建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6民终440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