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91民初218号
原告:德州华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阳谷大道以东日月坛微排大厦八楼东区。
法定代表人:常承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华,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峻,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坤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3185室。
法定代表人:张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世昌,男,汉族,公司职工,1969年12月4出生,住河北省冀州市。
原告德州华城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坤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此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马珂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