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134号
原告:茂华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3185室。
法定代表人:张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女,1992年4月2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县大阁镇阳光水岸32号楼1单元1504室。
法定代表人:胡君妹。
原告茂华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黄希忠进行了调解,原告茂华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茂华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茂华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茂华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郭 倬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彤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