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华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茂华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134号
原告:茂华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3185室。
法定代表人:张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女,1992年4月2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县大阁镇阳光水岸32号楼1单元1504室。
法定代表人:胡君妹。
原告茂华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黄希忠进行了调解,原告茂华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茂华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茂华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茂华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郭 倬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彤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