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2民初5056号
原告:茂华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9号财满街1-4-1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6669460111。
法定代表人:张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公司员工。
被告:定州市鲜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西城乡东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CH34M4J。
法定代表人:史红卫,经理。
茂华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定州市鲜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茂华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茂华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8元,由茂华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丽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