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为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志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为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299号
原告:天津志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伍旗镇旗良路454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为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泰达(津南)微电子工业区科达一路9号114-16。
法定代表人:陈少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志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为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孙齐军
审 判 员  姚学喜
人民陪审员  陈宝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