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11831号之一
执行申请人:贵州畅韵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GWAWX8G,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中街道办事处湘江村关坝组。
法定代表人:王子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民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BOWJXQ,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6楼C601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周华军,公司副总。
申请执行人贵州畅韵贸易有限公司依据本院生效的(2021)黔0302民初111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货款528253万,案件诉讼费7410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2226元,合计542889元,并且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迟延履行金;二、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均为微量存款,暂无扣划必要,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4个银行帐户。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本院(2021)黔0302执11200号执行案件中扣划执行款7005.1元并交付给予申请人。除此,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已无可处置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302民初11112号民事调解书对中民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正庆
审判员 陈方平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