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626号之一
被执行人:中民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B0WJXQ,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华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民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民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52×××9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4385.4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正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