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绿地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地质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民终3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绿地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杜家浜路89号11幢-32。
法定代表人:段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维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地质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1040弄2号17层。
法定代表人:赵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绿地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云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地质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质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7民初9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绿地云峰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绿地云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绿地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77元,减半收取14,238.5元,由上诉人上海绿地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凌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