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温州**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地质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3民初5706号 原告:温州**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中州路168弄27号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AWTEX2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瑞安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国地质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1040弄2号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132200442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温州**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地质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温州**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温州**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О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冯志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