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与盐城和硕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新青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02民初8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和硕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新青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和硕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新青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盐城和硕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新青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05元,依法减半收取14902.5元,由原告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律心
书记员  熊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