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28执213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9463338Y,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楼****。
法定代表人:贾丰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堂,系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953659,住所地鹿,住所地鹿邑县**镇v>
法定代表人:朱文臣,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邑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8民初2091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巴艳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师远
书记员梁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