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辖终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祥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潘庄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生,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华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莲花街52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张宏伟,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祥润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华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7民初48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祥润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21)津0117民初486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天津祥润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与马鞍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8日债权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并裁定将马鞍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等44家单位一并合并重整。故涉及天津祥润食品有限公司的案件如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有利于债务的整体有序化解。
河南华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工程位于天津市宁河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天津祥润食品有限公司以股东破产重组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晓萱
审 判 员 武耀明
审 判 员 解 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徐智超
书 记 员 林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