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5623号
原告:***,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熟市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常熟市樑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金湖路3号1号楼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78162313P。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汇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金邻花苑4号楼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1867601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常熟市樑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汇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常熟市×××号房屋进行重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600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