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303执保1143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1年12月1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申请人:中博信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1号楼22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5136239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博信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万豪国际D栋20层1、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806868611。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诉中博信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博信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向我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中博信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博信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价值513438.64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进行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申请人中博信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52×××90)价值513438.64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