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执字第304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合作镇曹家镇工业集中区58号。
被执行人江苏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淮路1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及第三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南京分行)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商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依法立案并指定本院执行。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海德公司应于2013年10月1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23789312.75元;调解书同时确定了申请执行人对海德公司用于抵押的土地在8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及诉讼费承担事项。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海德公司在本院有8件案件,均为被执行人,债务总标的达1亿多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局为妥善处理涉及海德公司的系列执行案件,专门发文要求,涉及海德公司的均由本院统一处置,处置所得的资金由江苏省高级法院民事执行局会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局及相关基层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局、审判庭协商处理分配。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评估了海德公司名下位于本市南湖路58号的房产及地产(注:裙楼第四层,所有权证号:建转字第251897号、丘权号:48XXX-I-3,建筑面积4264.01平方米;裙楼第五层,所有权证号:建转字第251895号、丘权号:48XXX-I-7,建筑面积4264.01平方米;负一层地下室,所有权证号:建转字第251896号、丘权号:48XXX-I-4,建筑面积559.35平方米。座落于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淮路以南、经二路以东,面积为1337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权证号:宁江国用2004第11824号,地号:21100103006,用途为工业],其中,仅南湖路58号房产评估值就达1.45亿元,本院已依法委托公开拍卖,但第一次拍卖流拍。执行中,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易于变现的财产,现本院拟降价起动第二轮拍卖。在此期间,被执行人海德公司为尽快偿还债务,已积极寻求第三方投资,现已偿还了其中三件执行案件的债务,包括本案申请执行人在内的所有申请人的债务偿还问题正在积极洽谈之中。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评估、并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海德公司的房产,因第一次拍卖未能成交,本院拟依法降价启动第二轮拍卖,如拍卖成交,所得款项将足以清偿正在执行的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土地等财产亦在本院查封之中,被执行人不可能逃避执行。因拍卖的房产属大型商业用房,且价值较高,并非如一般住宅用房易于变现,故本院拟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条件成就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商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向洪航
执行员***
执行员吕锐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