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前与江苏金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安民初字第00005号
原告**前。
被告江苏金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黄山路12号100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前与被告江苏金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前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贲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