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搏亿劳务有限公司

江西搏亿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民终84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西搏亿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器**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051635292J。
法定代表人:徐新国,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祥州、夏林燕,均为江西帝经(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89年5月23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邱金发,男,汉族,1964年7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邱雷东,男,汉族,1991年2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西搏亿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金发、邱雷东、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21)赣0203民初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搏亿劳务有限公司在2021年9月29日收到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七天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西搏亿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育斌
审判员  沈晓洁
审判员  曹谨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朱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