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理工大学人防工程设计研究院

原告解放军理工大学人防工程设计研究院与被告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4民初1516号
原告:解放军理工大学人防工程设计研究院,住南京市秦淮区海福巷*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红旗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解放军理工大学人防工程设计研究院与被告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解放军理工大学人防工程设计研究院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在诉讼期间,原告与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意见,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放军理工大学人防工程设计研究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77元,由原告解放军理工大学人防工程设计研究院负担。
审判员*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