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长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永盛纺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03执573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长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人民西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21039992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永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190351-8。
法定代表人:裘建淼。
申请执行人浙江长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永盛纺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浙0603民初102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长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浙江永盛纺织有限公司支付给浙江长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工程尾款740000元,另支付工程款利息630000元,合计1370000元,款限于2017年12月10日前付清;并由浙江永盛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012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浙江永盛纺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永盛纺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永盛纺织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有执行款,本院已向该院申请参与分配;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长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57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
审判员***
审判员章亚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