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园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长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2财保13号 申请人:上海***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3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长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人民西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长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申请人向该仲裁委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2600万元价值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长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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