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委员会与某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沪02民终42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普陀区洵***457-464号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岚皋路300弄13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1888弄11号13楼1302室-J。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1955号5F-994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长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西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市普陀区洵***457-464号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洵***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钏公司)、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公司)、浙江长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7民初199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洵***业主委员会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1.业主委员会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可以作为独立的主体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2005]民立他字第8号)指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有对外代表全体业主、对内具体实施与物业管理有关行为的职能,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及于全体业主。赋予业主委员会当事人地位,可以达到明确责任主体、简化程序、降低诉讼成本的效果。《旬***457号-464号业主大会决议》经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同意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对本案兆钏公司、兆颢公司、长成公司的诉讼,程序上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诉权和请求权。2.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主张相应权益,而非仅仅具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请求权,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明显错误。3.退一步而言,即便业主委员会仅针对共有部分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独立诉讼请求权,洵***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有8**多,涵盖了洵***业主委员会对共有部分权利侵害的诉讼主张,并非单一诉讼请求。即便法院认为某些诉讼请求不成立也应当在审理后依法判决,而不是案件尚未审理就全案裁定驳回。综上,兆钏公司、兆颢公司、长成公司项目开发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洵***457-464号房屋全体业主的权利,也严重损害了共有部分,包括承重结构、共有部分的建筑整体下沉、倾斜,道路拱裂,地基下沉严重和贯穿裂缝等,并且其搭建的施工围挡也侵占了洵***457-464号的公共道路及消防通道。洵***业主委员会据此提起诉讼,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上诉人兆钏公司未发表书面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兆颢公司未发表书面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长成公司未发表书面答辩意见。 洵***业主委员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兆钏公司、长成公司停止侵害行为,立刻停止上海市普陀区石泉社区W060402**B3-2地块项目的施工建设;2.兆钏公司、长成公司对洵***业主委员会受损的房屋进行全面维修;3.兆钏公司、长成公司向洵***业主委员会支付房屋损害赔偿金暂估8,000元,具体金额以恢复原状实际需要支付的维修费为准;4.兆钏公司、长成公司向洵***业主委员会支付侵害采光权的损害赔偿金暂估1,000元;5.兆钏公司、长成公司拆除普陀区石泉社区W060402**B3-2地块项目北面的全部施工围墙;6.兆钏公司、长成公司赔偿道路侵占费用1,000元;7.兆颢公司对上述第3、4、6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8.本案诉讼费***公司、兆颢公司、长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洵***业主委员会诉请中指向的受侵害权益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列,故洵***业主委员会提起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海市普陀区询***457-464号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由此可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的职责限于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本案中,洵***业主委员会主张作为相邻方的兆钏公司、长成公司的施工对洵***457-464号的房屋造成墙体脱裂等严重损害,超越红线搭建的围墙堵塞道路和消防通道妨碍通行,配套用房影响大部分业主的正常采光,其主张的事项并不属于物业管理职责范围。就业主委员会能否就其他事项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虽依法享有一定的管理和监督权能,但其权利行使仍应以法律、法规规定为限。在法律、法规未明确授予业主委员会对于相邻事项引发的侵权责任诉讼原告资格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不能代替全体业主行使该权利,即使小区内业主形成决议,因该决议并非涉及物业管理事项,故不能凭借决议认定业主委员会可代替业主行使诉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俞 璐 审 判 员 陈 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沈奕珺 书 记 员 沈奕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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