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长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联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6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联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155808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长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西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21039992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联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长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过程中,已执行到位6236816.08元,其中执行费95020.08元,申请执行人深圳联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浙江长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协议予以认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联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长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6执113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明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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