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晟璟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4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景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晟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3号6号楼1**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浙江康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北湖东街957号德蓝广场6幢写字楼11层1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金属加工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丹山社区黑龙江中路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晟璟商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浙江康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金属加工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4民初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