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民终1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群英,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悠谷路8号华润燃气南京江宁研发中心。
负责人:吴俊平,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悠谷路8号华润燃气南京江宁研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依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宝奇,男,该公司派驻淮北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正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290号8702室(溧阳市通用航空产业园通航大厦内)。
法定代表人:陈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万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纺织路职教中心。
法定代表人:叶祖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亚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琦琦,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卓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开发区纬一路。
法定代表人:胡清芝,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华润(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正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淮北万孚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卓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603民初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67元,减半收取2333.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永生
审判员  葛 侠
审判员  李 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玥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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