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润燃气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财保675号
申请人:***,男,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张田路30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C4FB81B.
法定代表人:黄鲁鹏,经理
被申请人:华润(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悠谷路8号华润燃气江宁研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71586906E
法定代表人:郑依秋,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正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吾悦广场B02写字楼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MQ1GT2B
法定代表人:陈泽华,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润燃气有限公司、华润(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正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润燃气有限公司、华润(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正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书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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