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润燃气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2467号
申请人:***,男,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执行人:***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张田路30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C4FB81B.
法定代表人:黄鲁鹏,经理
被执行人:华润(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悠谷路8号华润燃气江宁研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71586906E
法定代表人:郑依秋,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正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吾悦广场B02写字楼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MQ1GT2B
法定代表人:陈泽华,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润燃气有限公司、华润(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正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11月23日作(2022)鲁0321财保675号民事裁定,并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润燃气有限公司、华润(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正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书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