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264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起******。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71********。
被告:***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30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C4FB81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华润(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悠谷路8号华润燃气江宁研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码:91320100571586906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江苏正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潥阳市吾悦广场B02写字楼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MQ1GT2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桓台县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华润(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正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要求不再预留七天的交费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