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81执异51号
案外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52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
申请人:***,男,196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2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杜忠潭,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葛跃平。
被申请人: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首阳山街道办事处夏都大道山水人家1211号。
法定代表人:楼荣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昌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祥云路6号华阳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项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昌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诉讼保全冻结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请求法院依法解除(2020)豫0381民初307号民事裁定书对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7×××01的冻结。申请理由: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依据(2020)豫0381民初307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该账户系广运公司在案外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并质押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依法应予解封。2020年1月6日,广运公司与案外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银行承兑汇票协议》及《质押合同》,约定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广运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共计2000万元,广运公司将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入在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开立账户为67×××01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协议签订后,案外人共计为广运公司开具承兑汇票20张,金额共计2000万元。上述账户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账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该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查明:原告***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昌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的申请,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豫0381民初3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昌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9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昌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价值1659000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本院依据民事裁定书,冻结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7×××01账户内1000万元。2020年8月27日,案外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要求解除(2020)豫0381民初307号民事裁定书对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67×××01的冻结。
另查明,2020年1月6日,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承兑人,签订一份《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编号:洛农商营部承字20200106第001号),载明:“……9.1: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贰仟万元整。9.2:承兑人同意承兑由申请人开出符合下列内容银行承兑汇票20张,若为多笔承兑,详见附件(银行承兑汇票清单),若为承兑多张汇票,本协议条款及条件除非上下文义另有限定应当理解和解释为适用于每一张和任一张此等汇票。10.1:申请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将保证金存入下述保证金账户。10.2:保证金账户账号:67×××01。10.3保证金的计息方式:按照半年挂牌定期利息计息。10.4保证金及利息为本协议下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本协议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承兑人需对持票人付款时,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及利息。……”。同日双方签订一份《保证金质押担保合同》约定,保证金金额为1000万元。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另提供承兑库存票据一张,旨在证明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20次已对汇票承兑共计2000万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本案中,根据***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0)豫0381民初30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的申请冻结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但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67×××01的账户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且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现异议人要求解除该保证金账号的冻结,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银行账号67×××01的冻结。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审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王占和
人民陪审员  高佳铭
人民陪审员  牛一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肖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