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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81民初1807号
原告***诉被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永旭
书记员 杨鹏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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