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81财保315号
申请人偃师天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95673.35元予以冻结,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偃师天助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95673.35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偃师天助混凝土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史旭阳
代书记员 李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