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洛阳市洛龙区津丰租赁站、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81财保302号
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津丰租赁站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2579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津丰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2579元,期限为ー年;或查封被申请人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62579元的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4332元,由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津丰租赁站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史旭阳
代书记员 李好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