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7民初364之三号
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洛阳市广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因被告***、洛阳市广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及疫情期间无法开展法庭调查,本案曾暂停审限。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8111.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楼 俊
审 判 员 陈旻尔
人民陪审员 高旭来
代书 记员 洪 倩
代书 记员 黄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