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13民初1551号
原告河北德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蓝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德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德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8元,减半收取2224元,保全费1569元,合计3793元,由原告河北德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凡振峰
法官助理 张秀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