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蓝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河北蓝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宜兴市光兴清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辖终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蓝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承安镇东王庄工业园3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兴市光兴清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丁山北路196号内。
法定代表人:王兴,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蓝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兴市光兴清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2)苏0812民初285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蓝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签订过任何书面合同,被上诉人提交的合同复印件上的公章并非上诉人公司的公章,双方之间无合同关系;3、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工程合同》,该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4、上诉人公司注册地为河北省新乐市承安镇东王庄工业园3号,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宜兴市光兴清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宜兴市光兴清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在民事诉状中所述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盖有双方公司公章的《工程合同》、锅炉炉墙砌筑材料清单及报价表、现场施工验收记录等初步证据来看,本案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履行《工程合同》,结算工程款产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案件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本案涉案工程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一审法院据此确定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学辉
审 判 员 王 娟
审 判 员 吴志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文君
书 记 员 陈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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